株洲市旱灾应急预案
文章来源:株洲市水务局 作者:admin 时间:2018-01-20
株洲市旱灾应急预案
株洲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015年12月
株洲市旱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组织体系框架图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2应急响应级别
4.3应急响应行动
4.4信息报送和处理
4.5指挥和协调
4.6应急处置
4.7群众安全防护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信息发布
4.10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分析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7.3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做好旱灾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旱灾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旱灾严重地区和人畜饮水特别困难地区的抗旱工作,解决旱区群众饮水困难,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2)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坚持预防为主,防旱与抗旱相结合,努力实现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由农业抗旱为主向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全面主动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旱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4)坚持依法抗旱救灾,实行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各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和支持抗旱救灾工作。
(5)根据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开发水资源,有效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应急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株洲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军分区参谋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市农委主任、市水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株洲市军分区司令部、市武警支队、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安监局、市广播电视台、国网株洲供电公司、广铁(集团)公司株洲车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湖南移动株洲分公司、中国联通株洲分公司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务局。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防指
领导、组织全市抗旱工作;传达贯彻省人民政府、省防指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对抗旱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市抗旱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组织制订抗旱调水预案;及时掌握全市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救灾措施;负责重大抗旱经费、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统一调度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抗旱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市防办
承办市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全市抗旱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收集、上报和发布旱情、灾情信息;组织制订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抗旱预案;统一调度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组织、指导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2.3市防指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和指导抗旱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抗旱工作的行业管理;提供雨情、水情、旱情预报;负责所辖抗旱工程的运行安全,组织抗旱工作。
市民政局做好灾情统计工作;负责救灾和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及时做好勘察、核灾工作,协调市防办做好灾情发布、上报工作。
市农委做好农业旱灾情况统计工作,负责旱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协调旱情的统计、核报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救灾各项优惠政策建议,对减轻农业灾害损失进行宏观指导
市林业局做好林区苗木抗旱和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优先办理抗旱工程用地手续;协助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市气象局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市水文局负责收集提供雨情、水情、蒸发、土壤含水量以及其它与水文有关的数据,并进行综合分析。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抗旱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依法打击偷窃抗旱物料、破坏灌溉工程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消防部门出动消防车辆,解决旱区群众饮水困难。
市交通运输局优先组织和提供抗旱救灾运输工具,保障抗旱救灾运输畅通。
株洲军分区司令部、市武警支队根据抗旱需要,及时组织驻株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担负抗旱救灾及执行重大抗旱决策实施的任务。
市发改委做好有关抗旱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协调安排抗旱设施建设的计划和计内物资。
市经信委协调抗旱的供、发电负荷安排;协调组织、督促检查本系统有关单位做好抗旱资金的安排调拨、物资储备供应工作;监督电力部门所属大型水库执行市防指下达的各类抗旱调度命令。
市财政局负责申报、筹集抗旱资金,会同市防办及时审核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人社局配合做好抗旱救灾的表彰奖励等工作。
市教育局协助做好全市教育系统抗旱工作,督促落实教学单位解决教职员工和学生饮水困难措施。
市建设局协助做好抗旱工作,组织提供必要的抗旱物料。
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食品消费安全和有关生活必需品的调运与供应工作。负责市规定的有关抗旱物资的储备和调运,以及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工作。
市安监局组织旱期安全生产检查,协助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所辖媒体宣传报道抗旱救灾工作。
国网株洲供电公司负责所辖水电站的运行安全和抗旱指挥部门抗旱调度命令的实施;及时提供所辖水电站运行的实时信息,保障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广铁(集团)公司株洲车站优先运送抗旱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湖南移动株洲分公司、中国联通株洲分公司保障各级抗旱指挥机构的通信畅通,优先传递抗旱、气象通信信息;督促落实抗旱各项通信优惠措施。
2.3组织体系框架图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干旱成因,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县市区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旱情信息监测点,收集实时旱情,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级上报至市防办。遇旱情急剧发生时应及时上报。
3.1.2市水文局根据全市雨量站和蒸发站实测雨量和蒸发数据,分析计算土壤含水量指标,出现旱情迹象时,及时报告市防办。
3.1.3市防指综合上述旱情信息,根据干旱影响范围、干旱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旱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3.2.2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旱灾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3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干旱风险图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旱救灾、解决群众饮水困难的决策依据。
3.3.2抗旱预案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3.3.3抗旱信息系统
市防指应依托市抗旱指挥系统,建设抗旱信息系统,并作为旱情预警系统技术支持平台。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按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2各级抗旱指挥机构旱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各级抗旱指挥机构依照调度权限做好相关供水调度工作,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旱灾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旱救灾工作,重大旱灾的救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指挥协调。
4.1.5旱灾发生后,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4.1.6因旱灾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次生灾害,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应急响应级别
轻旱(Ⅳ级):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0%-20%。
中旱(Ⅲ级):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0%-40%。
重旱(Ⅱ级):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40%-60%。
特重旱(Ⅰ级):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60%以上。
各行政区域内的干旱级别由各级抗旱指挥机构确定发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3应急响应行动
4.3.1轻旱(Ⅳ级)响应: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市水务局、市水文局、市气象局、国网株洲供电公司等有关市防指成员单位参加,通报气象形势、江河湖水位和水利工程蓄水灌溉以及当前旱情及发展趋势等情况,部署安排抗旱工作,并将会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成员单位。有关县市区抗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市防办加强对县市区抗旱工作的指导。
4.3.2中旱(Ⅲ级)响应: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市水务局、市水文局、市气象局、国网株洲供电公司等有关市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分析天气形势,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及旱情发展趋势,部署安排抗旱工作,并将会商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有关县市区抗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全力支持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指派出专家组赴旱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4.3.3重旱(Ⅱ级)响应:市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市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商,研究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并将会商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必要时,决定召开全市抗旱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市防指派工作组深入重旱区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市气象局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做好中短期气象预报,及时报送市防指;市水文局做好水情分析和大型水库用水趋势分析,及时报送市防指;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全力支持抗旱救灾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市防办加强大型水库调度,全力抓好抗旱值班,及时编发抗旱快讯,统计实时旱情和综合抗旱情况,并做好上报工作。市防指向省防指报告有关情况,请求上级给予支持。
4.3.4特重旱(Ⅰ级)响应:市防指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市长主持,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市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商,研究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并将会商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市人民政府适时召开全市抗旱工作会议,进一步组织动员全社会支持和参加抗旱救灾工作;联系抗旱工作的市领导分别深入各县市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市气象局进一步加强天气分析,做好中短期预报,并及时报送市防指;市水文局进一步做好水情和用水趋势分析,并及时报送市防指;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全力支持抗旱救灾工作;市防办适时召集专家组分析抗旱用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充分发挥水源的综合效益,及时统计实时旱情和综合抗旱情况,并做好上报工作。旱情十分严重时,市人民政府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同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请求省政府给予更大支持。
4.4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抗早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抗旱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常规和现场采集信息包括气象、雨情、水情、蒸发、土壤含水量、水质、受旱情况等。气象信息由市气象局通过信息系统和人工传送方法送市防办;雨情、水情、蒸发、土壤含水量信息由各地测站测报传输给市水文局,市水文局综合后通过抗旱指挥系统输送市防办;土壤墒情测站将墒情信息自动测试打印传输给各县市区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利用抗旱指挥系统报送市防办;水质信息视水质程度分别由环保部门和市水文局报送市防办;受旱情况由县市区利用报表系统逐级上报至市防办。
各类信息由市防指形成综合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4.5指挥和协调
4.5.1出现旱灾后,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5.2当地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3发生重大旱灾后,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6应急处置
4.6.1市防指应加强对大型水源工程调度,协调灌区上下游用水矛盾,充分发挥水源的综合效益。
4.6.2各级政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把确保群众饮水安全放在首位,采取各种措施,包括寻找新的水源、打井、修建储水地窑等,解决群众饮水困难。发生大的旱情时,要按相关程序协调消防部门出动消防车辆给饮水特别困难的群众定时送水。
4.6.3旱区广大干部群众要全力以赴投入抗旱救灾,寻找和开辟水源,投入各种机械设备抽水抗旱。各级抗旱服务组织要深入重旱区,帮助农户抽水抗旱,发挥抗旱突击队作用,同时要宣传推广旱地龙以及其他抗旱节水新技术、新材料。
4.6.4各级人工影响天气部门要根据气象形势,适时捕捉降雨云团,积极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补充抗旱水源,缓解旱情。
4.7群众安全防护
当发生重旱和特重旱情时,卫生防疫部门应组织力量对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饮用水源进行清洁消毒,对重旱区可能发生的疫病提前采取防疫措施。对于水源严重缺乏、地处偏远的重旱区群众,确实必要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组织他们临时转移至饮水安全地,并给予适当的生活救助。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根据灾情发展,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旱救灾工作。组织旱区广大干部群众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抗旱服务队等专业抗旱队伍投入抗旱救灾。
4.9信息发布
旱灾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市防办会同市新闻办按照《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抗旱救灾的信息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当旱区发生明显降雨过程,水源工程蓄水明显增加,土壤含水量明显提高,旱情明显缓解,农作物受旱面积少于耕地面积的10%时,由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宣布抗旱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在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旱区群众给予政策优惠。各级民政部门要核实灾情,按照受灾程度和救灾原则,安排重灾区群众一定的救济补助。环保部门要对水质污染比较严重的河段进行必要的防污处理,确保水质清洁,确保沿途群众饮水安全。
5.2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市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市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旱灾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灾区尽快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分析评估
5.3.1市防办要及时总结每一次抗旱工作,并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价,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5.3.2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对全年抗旱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中国电信株洲分公司、湖南移动株洲分公司、中国联通株洲分公司和邮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指挥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通信及邮路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应急设备保障
各级人工影响天气部门及时做好现有人工增雨高炮、火箭作业系统的维护保养,同时适时进行设施的更新和添置。重旱年份,根据旱情发展趋势,紧急增购。当江河水位严重偏低,城区取水发生困难时,各级城市供水部门要准备必要的应急提水设备设施,在原址延伸取水,或另外架设临时取水管道,保证城市居民饮水需要。各级农机部门要储备必要的移动抽水设备,保证群众抽水抗旱设备货源供应。
6.2.2应急队伍保障
发生重旱和特重旱情时,市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全力支持重旱区的抗旱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2.3交通运输和供电保障
市经信委、市交通局负责抗旱救灾运输保障工作,确保抗旱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
市电力部门负责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协调各级卫生及防疫部门对旱区可能出现的疫情提前防疫,对灾区群众治病提供医疗保障。
6.2.5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协调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6.2.6物资保障
中石化湖南株洲石油分公司等部门(单位)要组织油源,保证抗旱用油供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物价局、市商务局(供销社)、市粮食局要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油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6.2.7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市防指分别向省财政厅、省防指申请特大抗旱补助经费,市财政局就市防办提出的分配方案进行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等经费,用于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
6.2.8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加抗旱救灾工作。
6.2.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必要时,各地对饮水特别困难的群众,按就近安排的原则,在靠近水源的地方设立临时安置场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防指专家组从技术上指导抗旱工作,依托市抗旱指挥系统建立相应的抗旱技术信息系统。根据抗旱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旱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技术储备。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要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抗旱救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从事抗旱指挥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各县市区抗旱指挥机构要协助、指导当地驻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各类救灾分队,组织实战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7.2.1对在抗旱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7.2.2对在抗旱救灾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灾害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监督检查
市防办、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土壤含水量:亦称"土壤含水率"、"土壤湿度",指单位数量的土壤所保持的水量。土壤含水量W(毫米mm)一般分为上、下、深三层,对我市来说,土壤水分容量分别取20、60、40mm,合计为120mm。其中蒸发计算亦采用三层蒸发模型,蒸发先从上层,上层水分蒸发完毕后,再从下层蒸发,上下层蒸发完后再蒸发深层水分。
干旱:植物耗水多于吸水导致植物体内水份过多亏缺而受害的现象。由于发生原因不同分为大气干旱、土壤干旱和生理干旱。
轻旱:上层土壤水分蒸发完后,下层土壤水分中蒸发掉15~30mm,下层土壤含水量只占下层土壤水分容量的50%~75%时为轻旱。
中旱:上层土壤水分蒸发完后,下层土壤水分中蒸发掉30~45mm,下层土壤含水量约只占下层土壤水分容量的25%~50%时为中旱。
重旱:上层土壤水分蒸发完后,下层土壤水分中蒸发掉45~60mm,下层土壤含水量只占下层土壤水分容量的0%~25%时为重旱。
特重旱:上、下层土壤水分蒸发完后,开始从深层土壤水分中蒸发时为特重旱。
土壤墒情:指土壤的含水量。土壤墒情是通过土壤湿度的测定来评定的。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并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