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
文章来源:株洲市水务局 作者:admin 时间:2016-01-06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
株洲市水利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目 录
一、株洲市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二、株洲市水利局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制度
三、株洲市水利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四、株洲市水利局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五、株洲市水利局重大决策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株洲市水利局“三重一大”监督管理规定
七、株洲市水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
八、株洲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九、株洲市水利局机关效能绩效评估制度
十、株洲市水利局影响机关工作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十一、株洲市水利局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图
十二、株洲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流程
十三、 株洲市水利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览表
十四、 株洲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
十五 、株洲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流程时限表
十六、 株洲市水利局行政审批办理流程
一、株洲市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作出的涉及全市水利和农村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或者调整水利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二)重大水利投资项目;
(三)制定水利科技教育、水利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研究落实体制改革、机构改革等重大措施;
(五)依法应当由局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三条局长代表市水利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协助行政首长决策。
第四条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分管领导、局内设机构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以水利局的名义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由局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决策的,由局长或者分管负责人按职权临时决定,并及时在局长办公会上通报或者向局长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局长指定。
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第六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由承办单位商办公室向外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决策内容,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和建议可采取如下一种或数种形式。
(一)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论证;
(二)对与人民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召开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协商会,听取意见;
(三)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论证意见、公众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局长决定提交局长办公会或者局务会讨论。
局长办公会或者局务会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二)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五)局长最后发表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市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根据其决策内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进行公布:
(一)通过政府公告、公报和新闻媒体等宣传渠道公开;
(二)通过株洲政府网、株洲水利信息网公开;
(三)通过《株洲水利》或以局文件的形式公开。
第十一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领导审查后向社会公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决策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由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意见,报局长决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株洲市水利局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制度
第一条 重大决策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原则。根据水利重大事项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其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重大水利经济目标的确定,重大项目等,在提交局党组讨论决定前,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的程序:
(一)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
(二)重大决策事项由承办领导负责按规定的类别和程序组织相应的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咨询论证工作由分管领导或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可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形式。
(四)水利部门负责记录咨询专家的论证意见。汇总后的论证意见提交局党组,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株洲市水利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制,规范市水利局重大决策行为,提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水利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组织的听证,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第三条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听证事项
第四条市水利局重大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组织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水利和农村经济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水利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或者调整水利产业发展和区域布局规划;
(四)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水利类建设或者投资项目;
(五)其他关系基础性、长期性、全局性,以及农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
(六)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三章听证组织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听证,是指市水利局在作出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它相应机构负责。对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
市水利局既是决策机关,又是听证机关。
第四章听证程序
第六条市水利局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报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第八条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当通过株洲水利信息网、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九条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基本情况等内容。
决策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机关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机关主办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或由局领导委托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局法规科和局办公室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顾问或法律工作者;
(六)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听证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听证机关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听证机关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二条听证机关可以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人数。但不得少于10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将以下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除外)送达听证代表:
(一)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四)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五)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机关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和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情况;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五章听证结果
第十五条听证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听证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依据和意见建议;
(六)主持人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延期、中止或终止的说明;
(九)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听证结束后,听证机关应当进行听证评议,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的事项;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
(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六)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将听证报告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市水利局作出决策的依据。对于未按本实施办法举行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水利局党组会议和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对半数以上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不得通过,决策机关应当调整决策方案,并按听证程序重新举行听证。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酌情缩短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限。
第十九条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在株洲水利信息网、新闻媒体以及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市水利局法制机构负责市直水利部门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并对下级水利部门重大决策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一条市水利局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接收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
(一)决策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二)决策机关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
(三)决策机关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听证机关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六)决策机关或者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不派人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提供虚假信息或错误资料的。
第二十三条市水利局将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行政效能考核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予以经费保障。组织听证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告,并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株洲市水利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株洲市水利局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水利行政管理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进市水利局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水利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水利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是重要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重要事项公示的第一责任人。
局办公室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推进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明确重要事项公示工作的责任人,认真抓好推进工作。
第二章公示范围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实施下列事关水利和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前,应当向社会公示:
(一)水利和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实施计划等。
(二)水利和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等;
(三)重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水利项目投资等;
(四)收费政策等;
(五)市级水利龙头企业评定等;
(六)局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职务任免,全市水利系统职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公示程序
第六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主管科室、单位提出,送局办公室审核后,报经局领导审批后对外公示。
第七条拟实施重要事项的科室和单位,具体负责重要事项公示。2个以上科室或单位拟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由牵头科室和单位负责公示。
第八条重要事项公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公示的起止日期;
(三)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四)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资料。
第九条公示组织科室和单位应当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但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公示方式
第十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对重要事项进行公示:
(一)株洲水利信息网、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媒体;
(三)局机关大楼一楼的电子屏、信息公示栏;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第五章反馈与答复
第十一条科室和单位应当将公示反馈情况认真归纳和分析,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可以通过组织座谈会、论证会等收集意见。
第十二条科室和单位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及时报告局办公室。
第十三条科室和单位应当科学编制公示方案,严格审定公示文件,周密组织公示活动,认真归纳公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局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水利系统重要事项公示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推进贯彻不力或者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后果的,报告局党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告,并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对公示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株洲市水利局重大决策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和评价制度。局监察室负责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局监察室应当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三条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决策执行机构发现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长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局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局长提出。局长召集各分管领导通过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四条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对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四)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决策人或决策执行机构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第五条法律、法规授权的水利执法机构在授权职责范围内其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价和责任追究,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株洲市水利局 “三重一大”监督管理规定
为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三重一大”的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包括:
1、现代水利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2、水利行政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水利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人、财、物所作出的宏观管理上的重要决策、决定;
4、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机关和局属单位副科以上干部任免和调整;
2、重要岗位上的人事调整;
3、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4、市级以上荣誉人选推荐;
5、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犯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6、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1、基本建设在1万元以上基建项目;单项修缮、改造在5千元以上工程项目;
2、大宗物品采购在5千元以上项目;
3、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4、日常经费在计划外一次性支出5千元以上(含5千元)的款项。
5、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6、其他大额资金使用项目。
二、“三重一大”的决策形式及程序
(一)重大决策
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机关中层干部的任免,应由政工科提出初步意见,通过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经过必要程序后,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市农科所中层干部的任免由市农科所党委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局政工科,通过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经过必要程序后,报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决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1、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由承办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
2、大额度资金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
3、机关一次性支出在3000元以下由主管领导批准;3000元以上由局长批准,5000元以上的计划外开支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批准,在必须时,单位支出须经一把手审批后,再由分管财务的局长审批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4、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都必须通过局规划财务科统一进行采购。
三、“三重一大”的监督管理
1、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所主管的部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2、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工作会议、局长办公会,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3、对于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按规定要求签字的,相关部门拒绝加盖公章,涉及资金支出的财务部门拒绝拨款报帐。
4、对于未按规定程序选拔的干部,局政工科不予办理任免手续,并必须纠正。
5、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纪检、监察、项目等部门要加大对基建修缮项目公开招投标及大宗物品政府采购的监督力度,从源头参与;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相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处理。
四、“三重一大”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领导集体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的;
3、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4、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做出决定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做出调整。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
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建议调离岗位或党纪政纪处分。
七、株洲市水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行政处罚行为,保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湖南省水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于违法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对同一违法行为,依据不同裁量标准可以适用两个以裁量幅度的,应当选取处罚较轻的幅度。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严禁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一般分为轻微违法行为处罚适用,一般违法行为处罚适用,严重违法行为处罚适用。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从重处罚:
(一)严重危害水利安全的;
(二)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
(九)违法手段恶劣,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
(十)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的;
(十一)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以及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二)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应责令其改正,责令改正期最长不超出30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能处罚的,不得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作出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消除危害,对已经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阶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认为执法机构所建议的处罚阶次不当,提出改变处罚阶次审核意见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执法机构建议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都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如未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法制机构应作退卷处理或者要求执法机构作补充说明。法制机构认为执法机构在案件处理意见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阶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应当要求执法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或变更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执法机构提出的案件处理意见,必须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方能报负责人签发。
第十六条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下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规定责令纠正。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其他监督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第六十条本规定由株洲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八、株洲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株洲市水利局(下称“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机关各科室站(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本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局机关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办公室、政工科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审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三)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查决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公开的形式;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办公室设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政工科、政策法规科成员组成,其具体职责:
(一)承办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创新政务公开方式;
(七)本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局年度预算。
第三章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和程序
第九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与本局职责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水利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统计信息;
(三)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水利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序。
各科室站(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因法律修改、政策调整需要变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公开办;局公开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公布的决定。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局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本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行为。
第十二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科技成果,公开可能导致科技成果被泄露,科技成果所有者不同意公开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三)项所列的信息,如果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第(四)、(五)项所列的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请人因书面提出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公开办应当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特殊原因申请人不能自行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提交的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提交的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科技成果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十四条公开办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
对于当场可以答复的,由公开办或公开办转交相关职能科室站(队)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由公开办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一)属于可以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并向申请人公开;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属于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经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本局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公开办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
第十六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时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被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公开办或相关职能科室站(队)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第十八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公开办、各科室站(队)和掌握政府信息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公开办或科室站(队)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并为申请人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提供必要的帮助,无法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以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
第五章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第二十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内容之外,局机关各科室站(队)对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要进行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查。
第二十一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发布前,公开办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其中保密内容予以删除。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由公开办报市政府法制办或保密局审查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办在收到《株洲市水利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填写《株洲市水利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审批表》,相关办事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信息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开办审查。
第二十三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办应当采取书面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确保第三方知晓,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第三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经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向第三方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已经移交市档案局管理的政府信息的公开,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公开办保密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后,按要求发布。
第六章政府信息发布
第二十六条本局政府信息由局公开办统一对外发布。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七条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公开办应当与所涉及的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其他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
第二十八条公开办应及时收集、整理与本局有关的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报告,并按要求和程序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局发布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公开办应及时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并予以更正;本局无权公正的,公开办在3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政府信息发布渠道
(一)株洲政务信息网、株洲水利信息网;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株洲水利信息简报等经批准的期刊;
(四)局办公大楼电子显示屏、墙报等。
第三十条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局公开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对外发布。
第七章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三十一条局公开办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档案,详细记录政府信息收集、整理、受理、发布、更改、移送、收费以及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局公开办每年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局各科室站(队)年初应当将与本单位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三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3月31日编制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发布。
第三十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机关制作或者获取以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受到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八章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局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干部职工得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时,应及时向监察室或主管领导报告。
第三十七条监察室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直接与年终评优、奖惩挂钩。
第三十九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局机关科室站(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执行情况、具体措施、主要成效、职工群众满意度等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党纪、政纪及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本制度由局公开办负责解释、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九、株洲市水利局机关效能绩效评估制度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权力运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机关效能绩效评估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站支队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机关效能绩效评估工作坚持依法监察原则、客观公正原则、纠建并举、标本兼治原则、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以及公开透明、民主监督原则。
第三条绩效评估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对各科室站支队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考评;
(二)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效能评估、评议;
(三)受理调查管理相对人对本局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和建议;
(四)在企业和社会聘请义务监督员,对本局行政效能情况进行评议、监督。
第四条实行机关效能绩效评估领导负责制。局主要领导对全局行政效能情况负总责;分管领导对所分管局机关各科室站支队的行政效能情况负领导责任;局机关各科室站支队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效能情况负责。局纪检组负责全局行政效能绩效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公开、公正、效能的原则,坚持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的原则。
第六条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局机关各科室站支队应根据职能和工作范畴,将工作职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目标要求分解落实到人,做到岗位清楚、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保障各项工作协调有序进行,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七条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局机关各科室站支队应采取上网、上墙和印制办事指南等形式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分工、审批事项和实施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承办人、负责人以及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工作人员在办公桌上统一放置有本人照片及姓名、职务的标示牌。
管理相对人查询与自身权益相关事项的办事进度和结果,承办人应当如实告知,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第八条实行联合办公制。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同一事项,实行联合办公。主要责任科室和岗位责任人应当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其他各科室和岗位责任人应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贻误工作。
第九条实行限时办结制。凡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办事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能提前办结的尽量提前;没有规定的,科室要结合实际合理制定时限,予以公布,并向政策和法规科备案。工作人员对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保证办理质量。
对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明确答复的,视为同意,并予以补办手续。管理相对人的请求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予以指正。
第十条实行首问负责制。管理相对人到局机关各科室站支队办事时,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对询问事项负责回答或告知相关科室及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工作人员在办理管理相对人的请求事项时,应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告知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供的全部相关材料;在审查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和提供的书面材料时,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齐全、办结时限。
第十二条杜绝行政不作为行为。工作人员对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不得推诿、拖延、借故或无故不办。对管理相对人不符合规定的办事请求,应及时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严格遵守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严禁在上班时间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项,有事外出需事先报告上级领导。科级以上工作人员因事外出的,要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安排好工作。
第十四条坚决执行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指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明确提出,上级机关和领导尚未答复或未予采纳的,按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指示执行。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违反规定向管理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
第十六条各科室站支队、工作人员因办事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致使管理相对人反映强烈的,由局纪检组责成有关科室负责人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不改正的,对该科室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该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教育:
(一)不履行首问责任义务的;
(二)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三)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事项未能及时办理又不主动说明原因的。
(四)违反请销假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离岗或外出没有安排好工作的;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遵守首问负责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执行公务言行不文明、作风生硬,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不认真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的;
(四)不执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的;
(五)因决策或工作失误,贻误工作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照公开承诺的时限办结有关事项的;
(七)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迟办、漏办,累计两次的;
(八)对行政效能投诉推诿,不认真调查、不按时限办结的;
(九)有故意刁难行为的;
(十)其他需要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经诫勉教育仍不改正或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两次以上的,予以效能告诫。
第二十条行政效能考评同公务员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科室年内被通报批评或其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两人次以上的,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在本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被效能告诫三次或历年累计被告诫四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由局纪检组提出,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有关材料存入单位文书档案和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效能告诫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或同级监察、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由市监察机关和人事部门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株洲市水利局影响机关工作效能和损害
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力有序运行,进一步深化效能建设,改善全市水利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湖南省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损害水利经济发展环境,导致损害管理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应责任;违反纪律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三)责任追究和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和内容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口头效能告诫和诫勉谈话;
(二)责令检查和通报批评;
(三)书面效能告诫;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免职;
(八)辞退。
第五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委、政府的政策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依法应该办理而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超时限办理以及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开展电子政务建设,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拒不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等有关信息的;
(四)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为等,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乱作为行为的;
(五)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以及其他有损机关和公务人员形象行为的;
(六)不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奢侈浪费的;
(七)违反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
(八)各单位负责人发现本单位存在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未及时纠正、处理或者隐瞒、包庇的;
(九)纪检监察机构对影响工作效能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十)其他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一)至(十)款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处理;有(十一)至(十七)款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可连带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二)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或应当公示的材料而未公示的;
(三)未在法定期限或者公开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延误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
(四)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无法定依据而收取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以及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申请人接受培训等有偿服务,购买指定产(商)品,或者借机要求申请人提供赞助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政策规定的申请擅自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擅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违反行政服务中心关于项目、票据和资金管理规定或者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的;
(七)参与管理相对人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的;
(八)入企检查未按规定持有检查准入卡而受到投诉经查实或者涉企处罚案件未向市效能办履行备案手续的;
(九)在招商引资、企业经营和项目申报工作中不执行有关优惠政策的;能够兑现而不兑现招商引资时向投资商所作承诺的;
(十)公车私用、公款旅游以及借考察之名行旅游之实的;
(十一)在执法检查中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的;
(十二)索取或者收受管理相对人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三)要求管理相对人提供赞助或接受不必要的指定服务的;
(十四)在管理相对人处报销费用或无偿占有其财物以及其他方式谋取不当利益的;
(十五)不按规定进行抽样、抽检、处理样品的,或者将样品私分、据为己有,或者以抽检为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刁难当事人的;
(十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不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十七)违反法定程序搜查管理相对人住所、经营场所,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征收经营者财物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
(一)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发生的。
第八条 各单位一年内发生一起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发生两起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发生三起以上的,给予暂停职务处理或者行政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党纪处分。凡是受到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待岗三个月。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九条 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相应责任,按照管理权限,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或上级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给予口头效能告诫和诫勉谈话的,由责任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在本单位适当范围内进行点名批评,并督促其改正;给予责令检查和通报批评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或者纪检监察机构在本科室或局机关适当范围内通报,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给予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责任追究的,责任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或纪检监察机构应将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员,同时在局机关适当范围内通报,并负责落实责任追究决定内容。
第十一条 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书面效能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纪检监察机构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效能告诫,并下达解除效能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效能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构作出责任追究(含口头效能告诫)决定时,应向被处理人告知其申辩的权利和期限。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辩。
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责任追究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所在科室,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运用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责令检查和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受到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责任追究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同年度内受到书面效能告诫(含)以及责任追究两次(含)以上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取消当年度其他评优评先资格。
科室或其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该单位本年度不得评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
第十五条 因影响机关工作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被追究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机关责任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十七条 被追究责任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株洲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流程
一、行政许可内容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1.1实施)第十六条
②《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按防洪规划确定数量,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对规划的防洪工程建设影响不大或者有替代补救、补偿措施,对上下游、左右岸防洪除涝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较小。
2、工程建设方案、实施安排、运用方式符合流域、区域和城市综合规划或防洪除涝规划的要求。
3、符合有关水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
申请材料
①申请书;②工程建设缘由与建设依据;③工程位置、规模、任务、总体布局、实施计划;④工程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范围;⑤工程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对规划防洪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资料、替代补救、补偿措施;⑥附图:工程所在河段在流域中位置示意图、工程在河段中的具体位置示意图、工程总体布置平面示意图、工程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范围图、工程项目与规划防洪工程建设关系图、替代补偿措施布置图、各种设计条件下工程对上下游水位影响示意图。⑦建设项目涉及其它地区或行业的,还应提交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文件。
申请表格
填写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申请书,可在市(县)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湖南水利网站(www.hnwr.gov.cn)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水利局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政务中心窗口(1天)→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初审:河道站(7天)→审查受理人移送的申报材料→组织对项目的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水政科、股,总工室(4天)→审核交来的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河道站并说明原因。
审批:主管领导(2天)→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河道站办理发证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河道站并说明原因。
告知、发证、归档:河道站,政务中心窗口(1天)→通过审批的,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决定书,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可年检
无
二、行政许可内容
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9条,第1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19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9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按防洪规划确定数量,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工程建设方案、实施安排、运用方式符合流域、区域防洪规划的要求。
申请材料
①申请书;②工程建设缘由与建设依据;③工程位置、规模、任务、总体布局、实施计划;④工程建设方案和运行调度方式对防洪除涝的影响分析;⑤影响防洪自保采取的补
救、补偿措施及实施方案;⑥附图:工程所在河段在流域中位置示意图、工程在河段中的具体位置示意图、工程总体布置平面示意图、各种设计条件下工程对规划影响示意图等。(申请报告所附图纸,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情况,酌情增减)。⑦水工程防洪规划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⑧水工程涉及其它地区或行业的,还应提交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文件。
申请表格
填写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申请书,可在市(县)政务中水心利局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湖南水利网站(www.hnwr.gov.cn)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水利局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政务中心窗口(1天)→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初审:河道站(7天)→审查受理人移送的申报材料→组织对项目的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水政科、股,总工室(4天)→审核交来的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河道站并说明原因。
审批:主管领导(2天)→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河道站办理发证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河道站并说明原因。
告知、发证、归档:河道站,政务中心窗口(1天)→通过审批的,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决定书,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可年检
无
三、行政许可内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38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1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27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第17条,第25条,第40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2、对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3、不妨碍行洪。
4、不影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的安全。
5、不影响防汛抢险。
6、建设项目防洪标准与措施适当。
7、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8、符合水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在可研报告按基建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20~30套,其他材料4套)):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成果等文件、图纸,以及建设项目所处河段河道地形图(比例尺:1/500~1/5000):
1、水电站和闸坝,重要河段桥梁、码头,需提供项目所处河段上、下游各5公里河道地形图;
2、一般河段桥梁、码头,取水建筑物,穿河管道、缆线等需要提供项目所处河段上、下游各500米河道地形图;
3、河道内整治项目需提供整治河段地形图;
4、其他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周围200米范围河道地形简图。
(4)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5)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2、在工程方案批准后,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人应当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防洪补偿补救专题设计及经费落实方案报告20~30套,其他材料4套):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报告或者技术施工设计报告中与涉河工程建设有关的部分设计资料;
(3)施工期度汛方案;
(4)防洪补偿补救专题设计及经费落实方案。
申请表格
填写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书,可在市(县)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湖南水利网站(www.hnwr.gov.cn)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水利局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政务中心窗口(1天)→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初审:河道站(7天)→审查受理人移送的申报材料→组织对项目的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水政科、股,总工室(4天)→审核交来的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河道站并说明原因。
审批:主管领导(2天)→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河道站办理发证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河道站并说明原因。
告知、发证、归档:河道站,政务中心窗口(1天)→通过审批的,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决定书,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可年检
无
四、行政许可内容
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33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严格控制数量,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2、不影响防洪安全。
3、不妨碍防汛抢险。
4、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5、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6、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防洪评价报告40套,其他材料4套):
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申请书;
2、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4、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申请表格
填写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书,可在市(县)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湖南水利网站(www.hnwr.gov.cn)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水利局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政务中心窗口(1天)→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初审:河道站(7天)→审查受理人移送的申报材料→组织对项目的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水政科、股,总工室(4天)→审核交来的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河道站并说明原因。
审批:主管领导(2天)→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河道站办理发证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河道站并说明原因。
告知、发证、归档:河道站,政务中心窗口(1天)→通过审批的,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决定书,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可年检
无
五、行政许可内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19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1、项目水保方案审批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2、水保设施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要求;
3、治理程度达到有关技术标准;
4、水保设施具备正常运转条件,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申请材料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业主)申请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文件(4套);
2、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15套);
3、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报告(15套)。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1、申请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具备的材料:
(1)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文件(4份);
(2)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一式十五份。
2、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应具备的材料:
(1)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变更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文件(4份);
(2)建设单位(业主)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的说明文件(15份);
(3)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一式十五份。
申请表格
填写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可在市(县)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湖南水利网站(www.hnwr.gov.cn)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水利局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政务中心窗口(1天)→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初审:水保站(7天)→审查受理人移送的申报材料→组织对项目的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水政科、股,总工室(4天)→审核交来的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受理人并说明原因。
审批:主管领导(2天)→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水保站办理发证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水保站并说明原因。
告知、发证、归档:水保站,政务中心窗口(1天)→通过审批的,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决定书,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可年检
无
六、行政许可内容
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3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第34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按市水功能区划控制数量,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且属本市管辖权限范围。
2、申请人排污口设置符合水功能区使用要求。
3、申请人所排放物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不导致排污水域水质影响使用功能,不导致水质劣化。
4、申请人建设项目所使用生产工艺、污废水处理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5、排污口设置不影响河道、水库使用功能。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业主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向株洲市水利局或者各县市水利局提出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4套):
(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2、设置入河湖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株洲市水利局或者各县市水利局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湖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3、设置入河湖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业主)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申请表格
填写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申请书,可在市(县)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湖南水利网站(www.hnwr.gov.cn)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水利局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政务中心窗口(1天)→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初审:水政科、股(8天)→审查受理人移送的申报材料→组织对项目的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总工室(3天)→审核交来的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受理人并说明原因。
审批:主管领导(2天)→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水政科、股办理发证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水政科、股并说明原因。
告知、发证、归档:水政科、股,政务中心窗口(1天)→通过审批的,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决定书,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可年检
无
七、行政许可内容
取水许可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48条
2、《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9号)第2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 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19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按项目水资源论证控制数量,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2、符合行业用水定额规定。
3、符合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地下水的可开采量,并且要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规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批准:
(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该地区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取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4)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5)可能对第三方或者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申请材料
1、取水申请
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4套):
(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2)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如建设项目所依据的规划、有关部门立项批文等);
(3)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资源论证报告;
(4)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5)在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还须提交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意见;
(7)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2、申请变更取水许可或变更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持证人需要调整取水量,或者更改取水地点,或者改变取水用途,必须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3、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
(1)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取水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应持取水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到株洲市水利局或者各县市区水利局办理延续手续,否则取水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失效。
(2)对于办理取水许可有效期延续申请的,株洲市水利局或者各县市区水利局应当在其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3)根据水法等规定,株洲市水利局或者各县市区水利可以依据水资源变化情况对取水许可持证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4)延续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a、申请延续报告文件;
b、原申请人资格证明;
c、原取水许可证;
d、上年度取水总结。
申请表格
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书,可在市(县)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湖南水利网站(www.hnwr.gov.cn)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水利局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政务中心窗口(1天)→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初审:水政科、股(8天)→审查受理人移送的申报材料→组织对项目的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总工室(3天)→审核交来的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受理人并说明原因。
审批:主管领导(2天)→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取水许可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水政科、股办理发证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水政科、股并说明原因。
告知、发证、归档:水政科、股,政务中心窗口(1天)→通过审批的,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取水期满或者取水达到取水总量的,取水许可证自动失效。
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仍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仍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对确需建设的项目,需要重新申请。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取水
行政许可收费
收取工本费10元(1997年国家计委、财政计价费[1997]68号文件)。
行政许可年审可年检
年检
八、行政许可内容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第1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13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6,7,8,9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按市水功能区划控制数量,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水功能区划。
2、污染物排放物符合国家和省标准。
3、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个人)应提交下列材料(4套):
1、该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2、申请报告。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1)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申请表格
填写申请书,可在市(县)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湖南水利网站(www.hnwr.gov.cn)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水利局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政务中心窗口(1天)→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初审:水政科、股(8天)→审查受理人移送的申报材料→组织对项目的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总工室(3天)→审核交来的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受理人并说明原因。
审批:主管领导(2天)→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水政科、股办理发证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水政科、股并说明原因。
告知、发证、归档:水政科、股,政务中心窗口(1天)→通过审批的,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决定书,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可年检
无
九、行政许可内容
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3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27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第25条,第40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按河道采砂规划控制数量,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江河防洪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等。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不影响河势稳定,不危及堤防、河岸安全,不影响行洪。
4、不妨碍防汛抢险。
5、防洪补偿措施合理可行。
6、弃置物处理措施合理可行。
7、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应当向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套):
(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等证件,以及其它相关文件;
(3)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采砂等生产作业设备设施和人员、机械及功率、安全设施证明;
(5)生产作业方案;
(6)弃料和现场清理设备证明,弃料和现场清理方案;
(7)防洪影响补偿落实方案;
(8)资信证明;
(9)采砂涉及第三者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供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表格
填写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申请书,可在市(县)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湖南水利网站(www.hnwr.gov.cn)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水利局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政务中心窗口(1天)→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初审:河道站(7天)→审查受理人移送的申报材料→组织对项目的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水政科、股,总工室(4天)→审核交来的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河道站并说明原因。
审批:主管领导(2天)→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河道站办理发证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河道站并说明原因。
告知、发证、归档:河道站,政务中心窗口(1天)→通过审批的,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采砂作业许可证。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采砂作业。
行政许可收费
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湘水电财字[1991]第9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费[2004]68号文件规定的许可证工本费和采砂管理费。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年检
十、行政许可内容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3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3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第29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2、不影响防洪安全。
3、不影响排涝。
4、不影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5、不妨碍防汛抢险。
6、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符合要求。
7、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套):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申请表格
填写申请书,可在市(县)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湖南水利网站(www.hnwr.gov.cn)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水利局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政务中心窗口(1天)→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初审:河道站(7天)→审查受理人移送的申报材料→组织对项目的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水政科、股,总工室(4天)→审核交来的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河道站并说明原因。
审批:主管领导(2天)→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河道站办理发证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河道站并说明原因。
告知、发证、归档:河道站,政务中心窗口(1天)→通过审批的,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决定书,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可年检
无
十一、行政许可内容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第15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4月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43号令)第11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2、符合堤防管理要求,不影响防汛抢险。
3、不影响堤防的加高加固和堤防安全。
4、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套):
(1)申请书;
(2)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防洪方面);
(3)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协议;
(4)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申请表格
填写申请书,可在市(县)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湖南水利网站(www.hnwr.gov.cn)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水利局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政务中心窗口(1天)→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初审:河道站(7天)→审查受理人移送的申报材料→组织对项目的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水政科、股,总工室(4天)→审核交来的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河道站并说明原因。
审批:主管领导(2天)→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河道站办理发证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河道站并说明原因。
告知、发证、归档:河道站,政务中心窗口(1天)→通过审批的,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决定书,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可年检
无
十二、行政许可内容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第23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附件1)规定。
2、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3、对于需要重新确定等级的水库,需出具工程规模复核审批文件。
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或个人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4套):
1、符合《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附件1)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大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资料和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名称(姓名)地址、申请理由等;
2、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对于需要重新确定等级的水库,需出具工程规模复核审批文件;
3、《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审查意见表》、《大、中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表》。
申请表格
填写申请书,可在市(县)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湖南水利网站(www.hnwr.gov.cn)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水利局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政务中心窗口(1天)→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初审:建管科、股(7天)→审查受理人移送的申报材料→组织对项目的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水政科、股,总工室(4天)→审核交来的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受理人并说明原因。
审批:主管领导(2天)→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建管科、股办理发证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建管科、股并说明原因。
告知、发证、归档:建管科、股,政务中心窗口(1天)→通过审批的,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可年检
无
十三、行政许可内容
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防洪规划和蓄滞洪区建设规划。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申请材料
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申请书4份;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4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4份;
4、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4份。
申请表格
填写申请书,可在市(县)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湖南水利网站(www.hnwr.gov.cn)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水利局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政务中心窗口(1天)→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初审:河道站(7天)→审查受理人移送的申报材料→组织对项目的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水政科、股,总工室(4天)→审核交来的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河道站并说明原因。
审批:主管领导(2天)→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河道站办理发证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河道站并说明原因。
告知、发证、归档:河道站,政务中心窗口(1天)→通过审批的,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决定书,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可年检
无
十四、行政许可内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符合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
2、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申请材料
1、申请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建设项目业主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申请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水资源论证报告书》20套,其他材料4套):
(1)建设项目业主要求进行审查的文件;
(2)有关部门签署的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4)建设项目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2、变更与延续水资源论证许可
(1)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办理水资源论证许可。
(2)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满3年,建设项目未动工的,必须重新办理水资源论证许可。
申请表格
填写申请书,可在市(县)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湖南水利网站(www.hnwr.gov.cn)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水利局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政务中心窗口(1天)→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初审:水政科、股(8天)→审查受理人移送的申报材料→组织对项目的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总工室(3天)→审核交来的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受理人并说明原因。
审批:主管领导(2天)→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水政科、股办理发证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水政科、股并说明原因。
告知、发证、归档:水政科、股,政务中心窗口(1天)→通过审批的,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决定书,1-3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可年检
无
十五、行政许可内容
占用水利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4号令) 第35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1、本实施程序适用湖南省范围内的以水利灌溉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灌排工程。
2、从事工程建设,对占用水利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或者人为造成水利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实行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
申请材料
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占用水利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办材料(4套):
1、按规定填写占用水利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
2、建设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报告(含建设项目概况、规划设计和立项审批情况、施工方案、拟开工时间、建设工期等);
3、对现有水利灌排设施安全与效益的影响评估,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方案或具体补偿措施;
4、工程建设方案与设计图纸(平面总体布置和纵横断面图)及相关部门规划与设计审批文件;
5、建设单位和法人代表的有关证照原件;
6、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7、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表格
填写申请书,可在市(县)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湖南水利网站(www.hnwr.gov.cn)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水利局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政务中心窗口(1天)→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初审:建管科、股(7天)→审查受理人移送的申报材料→组织对项目的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水政科、股,总工室(4天)→审核交来的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受理人并说明原因。
审批:主管领导(2天)→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占用水利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建管科、股办理发证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建管科、股并说明原因。
告知、发证、归档:建管科、股,政务中心窗口(1天)→通过审批的,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决定书,2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可年检
无
十六、行政许可内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1、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资质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初步设计报告。
2、初步设计报告须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3、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申请材料
1、业主或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文件4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其中对立项过程简化,不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提交文件依据4份;
3、《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图集》、《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初步设计地质勘测报告》等文件各16套;
4、其他需要的相关资料(含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移民安置、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等有关专题报告及批文)各1份;
5、已批复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设计方案或工程概算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设计审批申请。
申请表格
填写申请书,可在市(县)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湖南水利网站(www.hnwr.gov.cn)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水利局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政务中心窗口(1天)→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初审:水保站、河道、建管科、股(7天)→审查受理人移送的申报材料→组织对项目的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水政科、股,总工室(4天)→审核交来的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受理人并说明原因。
审批:主管领导(2天)→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水保站、河道、建管科、股办理发证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水保站、河道、建管科、股并说明原因。
告知、发证、归档:水保站、河道、建管科、股,政务中心窗口(1天)→通过审批的,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决定书,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可年检
无
十七、行政许可内容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1、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2、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复。
3、项目已列入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
4、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
5、依法必须招标的,已招标(包括施工、监理等),项目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订货,有关合同已签订,并已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
6、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主体工程施工图纸至少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
7、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现场“四通一平”工作已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准备已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8、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申请材料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报送开工许可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内容、批复投资、项目法人情况、投资计划下达及筹资方案等情况,已落实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有关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招标情况,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编制情况);
2、工程建设有关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及施工准备等情况的相关材料;
3、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项目法人组建的批复文件;
5、投资计划下达文件或资金证明文件;
6、水利工程建设报建备案表;
7、招标备案文件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副本;
8、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
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申请表格
填写申请书,可在市(县)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湖南水利网站(www.hnwr.gov.cn)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水利局或者各县(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政务中心窗口(1天)→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初审:质监站(7天)→审查受理人移送的申报材料→组织对项目的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水政科、股,总工室(4天)→审核交来的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受理人并说明原因。
审批:主管领导(2天)→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质监站办理发证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质监站并说明原因。
告知、发证、归档:质监站,政务中心窗口(1天)→通过审批的,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决定书,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可年检
无
十三、株洲市水利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览表
项目 |
范围 |
标准 |
依据 |
备注 |
|
水 资 源 费 |
《取水许可证》 工本费 |
①取水用户 |
10元/本 |
湘价费(2004)68号, 湘财综字(2004)9号 |
按发证 个数 |
地表水 |
①工业取水 |
0.03元/立方米水 |
按取水量 |
||
②生活取水 |
0.025元/立方米水 |
||||
③城市公共供水取水 |
0.02元/立方米水 |
||||
④水力发电取水 |
0.001元/度电 |
按发电量 |
|||
⑤火力发电循环冷却取水 |
0.001元/度电 |
||||
地下水 |
①城市公共供水取水 |
0.05元/立方米水 |
按取水量 |
||
②其他取水 |
0.30元/立方米水 |
||||
③非城市规划区取水 |
0.05元/立方米水 |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①建设过程损坏原地貌 |
1.5元/平方米 |
湘价费(2006)145号 |
按面积 |
|
水土防治费 |
①损坏原地貌 |
2.0元/平方米 |
|||
②乱堆放、乱倾倒废弃土、石、砂、渣 |
3.0元/平方米 |
||||
③炼制石灰、水泥 |
1.0元/吨 |
按产量 |
|||
④采矿 |
1.0元/吨 |
||||
⑤烧瓦、烧砖 |
3.0元/万块 |
||||
河道采砂管理费 |
①河道管理范围生产作业许可证 |
13元/套 |
湘价费(2004)68号,湘财综(2004)35号 |
按发证 套数 |
|
②采挖砂石 |
0.4元/吨 |
按产量 |
|||
③取土 |
0.2元/立方米 |
按取土量 |
|||
④淘金 |
0.4元/立方米 |
按翻动砂石土体积 |
株洲市水利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览表
项目 |
范围 |
标准 |
依据 |
备注 |
|
堤垸保护费 |
①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0.6% |
湘价费(2004)68号,湘财综(2004)9号 |
按销售或营业收入 |
|
②银行(含信用社) |
0.3% |
||||
③保险公司 |
0.3% |
||||
④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
0.6% |
||||
河道、湖泊洲滩 利用费 |
可核定销售收入者 |
3% |
湘价费(2007)12号 |
按销售 收入 |
|
无法核定销售收入者 |
利用洲滩种植高杆、短杆植物 |
12元/亩·年 |
按面积 |
||
在洲滩放物料等其他经营性活动 |
2元/平方米·月 |
||||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码头、渡口、取水工程 |
1元/平方米·月 |
||||
利用洲滩进行养殖、旅游 |
0.5元/平方米·月 |
||||
水利水电工程 质量监督费 |
①小城市 |
2.5‰ |
湘价费字(1994)76号,湘政办发(1998)21号,湘价费字(2004)68号 |
按工程建安量 |
|
②中等城市 |
2.0‰ |
十四、株洲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17项)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2、占用水利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4、取水许可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6、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7、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8、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
9、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10、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审批
11、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12、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13、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与国土部门共同行使)
14、水库大坝注册登记与降等(备案类)
15、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16、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17、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二)行政处罚(共42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或者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3、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4、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5、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处罚种类:罚款。
6、有下列行为之一:(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7、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严重影响防洪的
处罚种类:罚款
8、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处罚种类:罚款
9、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10、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11、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2、、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建房、开渠、倾倒垃圾渣土等活动,或者在堤防上从事垦植、铲草、设立墟场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3、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逾期不清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14、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15、企业事业单位、水利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
16、、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治理
17、在库区内围垦,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
处罚种类:罚款
18、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或开采零星矿产资源的
处罚种类:罚款
19、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
2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处罚种类:罚款
21、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处罚种类:罚款
22、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3、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收受的财物
24、水利水电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水利水电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25、水利水电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26、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工程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7、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处罚种类:罚款
28、水利水电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处罚种类:罚款
29、水利水电建设的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二)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三)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30、水利水电建设的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1、水利水电建设的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3、水利水电建设的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
34、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35、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限期缴纳又逾期不缴纳
处罚种类:罚款
36、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37、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8、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39、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40、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41、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42、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指令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三)行政强制(共7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而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强制种类:强行拆除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逾期不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而逾期不拆除的
强制种类:强行拆除
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未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责令限期拆除而逾期不拆除的
强制种类:强行拆除
4、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逾期不清理的
强制种类:强制清理
5、未经批准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许可规定采砂,情节严重的
强制种类:扣押采砂船和设备
6、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
强制种类:加收滞纳金
7、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强制种类: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四)行政征收(共4项)
1、征收水资源费
2、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3、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4、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
(五)行政裁决(共1项)
1、水土流失造成损害后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六)行政确认(共2项)
1、水电站竣工验收
2、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
(七)行政监督检查(共8项)
1、水政执法监督检查
2、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的检查
3、对本市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4、与环保部门共同对本市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5、对大坝修建质量检查、定期安全检查以及汛前汛后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的安全检查
6、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
7、对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8、对水资源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行使)
(八)其他行政行为(共7项)
1、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的紧急处置
2、对水事纠纷的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3、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处理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初步意见
4、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的开发利用规划的初审
5、对河道围垦许可的初审
6、对填堵原有城市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许可的初审
7、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
十五、株洲市水利局行政审批办理流程
一、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行政审批科(窗口受理、办结送达各1天)————河道站查看现场并签署意见(10天)————主管领导审核、签发文件(3天)
负责人:曾勇 工作人员:岳倩蓉主任:袁礼花主管领导:帅运良
电话 :13807330555电话 :13507336413电话:15873318743电话;13762390895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行政审批科(窗口受理、办结送达各1天)——河道站查看现场出具初审意见(9天)——主管领导审核(2天)——局长签发文件(2天)
负责人:曾勇 工作人员:岳倩蓉主任:袁礼花主管领导:帅运良局长:朱剑波
电话 :13807330555电话 :13507336413电话:15873318743电话;13762390895电话:13807331236
三、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
行政审批科(窗口受理、办结送达各1天)——河道站查看现场出具初审意见(9天)——主管领导审核(2天)——局长签发文件(2天)
负责人:曾勇 工作人员:岳倩蓉主任:袁礼花主管领导:帅运良局长:朱剑波
电话 :13807330555电话 :13507336413电话:15873318743电话;13762390895电话:13807331236
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审批科(窗口受理、办结送达各1天)————水保站查看现场并签署意见(11天)————主管领导审核、签发文件(2天)
负责人:曾勇工作人员:岳倩蓉站长:张强主管领导:李建华
电话 :13807330555电话 :13507336413电话 :13907332923电话 :13807332244
五、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行政审批科(窗口受理、办结送达各1天)————水政科查看现场并签署意见(11天)————主管领导审核、签发文件(2天)
负责人:曾勇 工作人员:岳倩蓉科长:吴志兵主管领导:帅运良
电话:13807330555电话 :13507336413电话 :13975313226电话 :13762390895
六、取水许可
行政审批科(窗口受理、办结送达各1天)————水政科查看现场并签署意见(11天)————主管领导审核、签发文件(2天)
负责人:曾勇 工作人员:岳倩蓉科长:吴志兵主管领导:帅运良
电话:13807330555电话 :13507336413电话 :13975313226电话 :13762390895
七、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行政审批科(窗口受理、办结送达各1天)————水政科查看现场并签署意见(11天)————主管领导审核、签发文件(2天)
负责人:曾勇 工作人员:岳倩蓉科长:吴志兵主管领导:帅运良
电话:13807330555电话 :13507336413电话 :13975313226电话 :13762390895
八、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行政审批科(窗口受理、办结送达各1天)————河道站查看现场并签署意见(10天)————主管领导审核、签发文件(3天)
负责人:曾勇 工作人员:岳倩蓉主任:袁礼花主管领导:帅运良
电话 :13807330555电话 :13507336413电话:15873318743电话;13762390895
九、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
行政审批科(窗口受理、办结送达各1天)——河道站查看现场出具初审意见(9天)——主管领导审核(2天)——局长签发文件(2天)
负责人:曾勇 工作人员:岳倩蓉主任:袁礼花主管领导:帅运良局长:朱剑波
电话 :13807330555电话 :13507336413电话:15873318743电话;13762390895电话:13807331236
十、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行政审批科(窗口受理、办结送达各1天)————河道站查看现场并签署意见(11天)————主管领导审核、签发文件(2天)
负责人:曾勇 工作人员:岳倩蓉主任:袁礼花主管领导:帅运良
电话 :13807330555电话 :13507336413电话:15873318743电话;13762390895
十一、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行政审批科(窗口受理、办结送达各1天)————建管科查看现场并签署意见(10天)————主管领导审核、签发文件(3天)
负责人:曾勇 工作人员:岳倩蓉科长:廖嫦娥主管领导:李建华
电话 :13807330555电话 :13507336413电话 :15115368398电话 :13807332244
十二、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行政审批科(窗口受理、办结送达各1天)————河道站查看现场并签署意见(11天)————主管领导审核、签发文件(2天)
负责人:曾勇 工作人员:岳倩蓉主任:袁礼花主管领导:帅运良
电话 :13807330555电话 :13507336413电话:15873318743电话;13762390895
十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行政审批科(窗口受理、办结送达各1天)————水政科查看现场并签署意见(11天)————主管领导审核、签发文件(2天)
负责人:曾勇 工作人员:岳倩蓉科长:吴志兵主管领导:帅运良
电话:13807330555电话 :13507336413电话 :13975313226电话 :13762390895
十四、占用水利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审批科(窗口受理、办结送达各1天)————建管科查看现场并签署意见(10天)————主管领导审核、签发文件(3天)
负责人:曾勇 工作人员:岳倩蓉科长:廖嫦娥主管领导:李建华
电话 :13807330555电话 :13507336413电话 :15115368398电话 :13807332244
十五、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审批科(窗口受理、办结送达各1天)——审批科组织相关科室查看现场并汇总意见(11天)——主管领导审核、签发文件(2天)
负责人:曾勇 工作人员:岳倩蓉科长:吴志兵主管领导:帅运良
电话 :13807330555电话:13507336413电话 :13975313226电话 :13762390895
十六、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研项目
行政审批科(窗口受理、办结送达各1天)————质监站查看现场并签署意见(10)————主管领导审核、签发文件(3天)
负责人:曾勇 工作人员:岳倩蓉站长:谭以成主管领导:黄正平
电话 :13807330555电话 :13507336413电话 :13307332196电话 :13807332244
十七、填堵城市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行政审批科(窗口受理、办结送达各1天)——河道站查看现场出具初审意见(9天)——主管领导审核(2天)——局长签发文件(2天)
负责人:曾勇 工作人员:岳倩蓉主任:袁礼花主管领导:帅运良局长:朱剑波
电话 :13807330555电话 :13507336413电话:15873318743电话;13762390895电话:13807331236
十八、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已改为省厅审批)
十六、株洲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流程时限表
序号 |
许可项目名称 |
法定办理条件及所需提供资料 |
具体办理流程及分步时限 |
总时限(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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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总期限 |
承诺总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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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
①申请书;②工程建设缘由与建设依据;③工程位置、规模、任务、总体布局、实施计划;④工程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范围;⑤工程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对规划防洪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资料、替代补救、补偿措施;⑥附图:工程所在河段在流域中位置示意图、工程在河段中的具体位置示意图、工程总体布置平面示意图、工程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范围图、工程项目与规划防洪工程建设关系图、替代补偿措施布置图、各种设计条件下工程对上下游水位影响示意图。⑦建设项目涉及其它地区或行业的,还应提交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文件。 |
窗口受理(核查申报材料)-建管科(当天分发)-承办人员(一般10个工作日,主要工作:现场勘查、拟定审查意见书)-水政科、总工室(一般4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核)-主管领导签发(时限:2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批签发)-打印-窗口取件 |
一般20个工作日 |
一般17个工作日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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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
①申请书;②工程建设缘由与建设依据;③工程位置、规模、任务、总体布局、实施计划;④工程建设方案和运行调度方式对防洪除涝的影响分析;⑤影响防洪自保采取的补救、补偿措施及实施方案; ⑥附图:工程所在河段在流域中位置示意图、工程在河段中的具体位置示意图、工程总体布置平面示意图、各种设计条件下工程对规 划影响示意图等。(申请报告所附图纸,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情况,酌情增减)。⑦水工程防洪规划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⑧水工程涉及其它地区或行业的,还应提交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文件。 |
窗口受理(核查申报材料)-河道处(当天分发)-承办人员(一般10个工作日,主要工作:现场勘查、拟定审查意见书)-水政科、总工室(一般4 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核)-主管领导签发(时限:2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批签发)-打印-窗口取件 |
一般20个工作日 |
一般17个工作日 |
免费 |
||
3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1、申请人在可研报告按基建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30~40套,其他材料4套):①按规定如实填写的申请书;②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③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成果等文件、图纸,以及建设项目所处河段上、下游各5公里河段地形图(比例尺:1/500~1/5000);④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⑤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2、在工程方案批准后,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套):①申请书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②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初设报告或者技施设计报告中与涉河工程建设有关的部分设计资料;③施工期度汛方案;④防洪补偿补救专题设计及经费落实方案。 |
窗口受理(核查申报材料)-河道处(当天分发)-承办人员(一般10个工作日,主要工作:现场勘查、拟定审查意见书)-水政科、总工室(一般4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核)-主管领导签发(时限:2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批签发)-打印-窗口取件 |
一般20个工作日 |
一般17个工作日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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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 |
①按规定如实填写的申请书(防洪评价报告15套,其他材料4套); ②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③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④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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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受理(核查申报材料)-河道处(当天分发)-承办人员(一般10个工作日,主要工作:现场勘查、拟定审查意见书)-水政科、总工室(一般4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核)-主管领导签发(时限:2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批签 发)-打印-窗口取件 |
一般20个工作日 |
一般17个工作日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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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
1、建设单位申请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文件(4套); 2、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15套); 3、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报告(15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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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受理(核查申报材料)-水保站(当天分发)-承办人员(一般10个工作日,主要工作:现场勘查、拟定审查意见书)-水政科、总工室(一般4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核)-主管领导签发(时限:2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批签 发)-打印-窗口取件 |
一般20个工作日 |
一般17个工作日 |
1、水土流失补偿费1.5/平方米 2、矿产资源水保规费1-2元/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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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
1、建设项目业主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向市水利局提出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4套): ①按规定如实填写的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书;②建设项目依据文件;③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④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2设置入河湖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市水利局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湖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3、设置入河湖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业主)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窗口受理(核查申报材料)-水政科(当天分发)-承办人员(一般10个工作日,主要工作:现场勘查、拟定审查意见书)-水政科、总工室(一般4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核)-主管领导签发(时限:2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批签 发)-打印-窗口取件 |
一般20个工作日 |
一般17个工作日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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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取水许可 |
1、取水申请 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4套):①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②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如建设项目所依据的规划、有关部门立项批文等); ③经市局审批的水资源论证报告;④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⑤在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还须提交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意见;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仍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仍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对确需建设的项目,需要重新申请。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2、申请变更取水许可或变更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持证人需要调整取水量,或者更改取水地点,或者改变取水用途,必须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3、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 ①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取水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应持取水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到市水利局办理延续手续,否则取水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失效。②对于办理取水许可有效期延续申请的,市水利局应当在其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③根据水法等规定,市水利局可以依据水资源变化情况对取水许可持证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④延续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a、申请延续报告文件;b、原申请人资格证明;c、原取水许可证;d、上年度取水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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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受理(核查申报材料)-水政科(当天分发)-承办人员(一般10个工作日,主要工作:现场勘查、拟定审查意见书)-水政科、总工室(一般4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核)-主管领导签发(时限:2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批签 发)-打印-窗口取件 |
一般20个工作日 |
一般17个工作日 |
湘价费[2003]128号一、地表水:1、工业取水0.03元/m3 2、生活取水0.025元/m3 3、城市公共供水0.02元/m3 4、水力发电0.001元 5、火力发电循环冷却0.001元二、地下水1、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0.05元/m3 2、其他取水0.03元/m3 3、非城市规划区0.05元/m3 工本费10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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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
1、该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2、申请报告;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①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③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
窗口受理(核查申报材料)-水政科(当天分发)-承办人员(一般10个工作日,主要工作:现场勘查、拟定审查意见书)-水政科、总工室(一般4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核)-主管领导签发(时限:2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批签 发)-打印-窗口取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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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 业许可 |
1、申请人应当向市水利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套): ①按规定如实填写的申请书; ②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等证件,以及其它相关文件; ③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④采砂等生产作业设备设施和人员、机械及功率、安全设施证明; ⑤生产作业方案; ⑥弃料和现场清理设备证明,弃料和现场清理方案; ⑦防洪影响补偿落实方案; ⑧资信证明; ⑨采砂涉及第三者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供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窗口受理(核查申报材料)-河道处(当天分发)-承办人员(一般10个工作日,主要工作:现场勘查、拟定审查意见书)-水政科、总工室(一般4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核)-主管领导签发(时限:2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批签 发)-打印-窗口取件 |
一般20个工作日 |
一般17个工作日 |
工本费13无 采砂、淘金0.40元/m3 取土0.20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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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 |
申请人应当向市水利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套): ①按规定如实填写的申请书; ②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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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受理(核查申报材料)-河道处(当天分发)-承办人员(一般10个工作日,主要工作:现场勘查、拟定审查意见书)-水政科、总工室(一般4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核)-主管领导签发(时限:2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批签 发)-打印-窗口取件 |
一般20个工作日 |
一般17个工作日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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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许可项目名称 |
法定办理条件及所需提供资料 |
具体办理流程及分步时限 |
总时限(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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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总期限 |
承诺总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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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
申请人应当向市水利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套): ①按规定如实填写的申请书; ②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防洪方面); ③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协议; ④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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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受理(核查申报材料)-河道处(当天分发)-承办人员(一般10个工作日,主要工作:现场勘查、拟定审查意见书)-水政科、总工室(一般4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核)-主管领导签发(时限:2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批签 发)-打印-窗口取件 |
一般20个工作日 |
一般17个工作日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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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
申请单位或个人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4套): 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名称(姓名)地址、申请理由等; 2、符合《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大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资料和申请书; 3、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对于需要重新确定等级的水库,需出具工程规模复核审批文件; 4、《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审查意见表》、《大、中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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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受理(核查申报材料)-河道处(当天分发)-承办人员(一般10个工作日,主要工作:现场勘查、拟定审查意见书)-水政科、总工室(一般4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核)-主管领导签发(时限:2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批签 发)-打印-窗口取件 |
一般20个工作日 |
一般17个工作日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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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蓄洪区内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申请人应当向市水利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套): ①按规定如实填写的申请书; ②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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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受理(核查申报材料)-河道处(当天分发)-承办人员(一般10个工作日,主要工作:现场勘查、拟定审查意见书)-水政科、总工室(一般4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核)-主管领导签发(时限:2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批签 发)-打印-窗口取件 |
一般20个工作日 |
一般17个工作日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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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1、申请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①建设项目业主要求进行审查的文件; ②有关部门签署的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 ③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20份; ④建设项目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2、变更与延续水资源论证许可 ①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办理水资源论证许可。 ②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满3年,建设项目未动工的,必须重新办理水资源论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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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受理(核查申报材料)-水政科(当天分发)-承办人员(一般10个工作日,主要工作:现场勘查、拟定审查意见书)-水政科、总工室(一般4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核)-主管领导签发(时限:2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批签 发)-打印-窗口取件 |
一般20个工作日 |
一般17个工作日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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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占用水利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1、按规定填写占用水利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 2、建设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报告(含建设项目概况、规划设计和立项审批情况、施工方案、拟开工时间、建设工期等); 3、对现有水利灌排设施安全与效益的影响评估,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方案或具体补偿措施; 4、工程建设方案与设计图纸(平面总体布置和纵横断面图)及相关部门规划与设计审批文件; 5、建设单位和法人代表的有关证照原件;6、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7、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批准后二年内,占用水利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项目仍未实施,占用水利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 效,对确需建设的项目,需要重新申请。 |
窗口受理(核查申报材料)-建管科(当天分发)-承办人员(一般10个工作日,主要工作:现场勘查、拟定审查意见书)-水政科、总工室(一般4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核)-主管领导签发(时限:2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批签 发)-打印-窗口取件 |
一般20个工作日 |
一般17个工作日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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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1、业主或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文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其中对立项过程简化,不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提交文件依据;3、《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图集》、《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初步设计地质勘测报告》等文件各16套;4、其他需要的相关资料(含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移民安置、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等有关专题报告及批文),各1份; 5、已批复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设计方案或工程概算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设计审批申请。 |
窗口受理(核查申报材料)-水保站、建管科(当天分发)-承办人员(一般10个工作日,主要工作:现场勘查、拟定审查意见书)-水政科、总工室(一般4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核)-主管领导签发(时限:2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批签 发)-打印-窗口取件 |
一般20个工作日 |
一般17个工作日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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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内容、批复投资、项目法人情况、投资计划下达及筹资方案等情况,已落实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有关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招标情况,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编制情况);2、工程建设有关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及施工准备等情况的相关材料;3、初步设计批复文件;4、项目法人组建的批复文件;5、投资计划下达文件或资金证明文件;6、水利工程建设报建备案表;7、招标备案文件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副本;8、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 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
窗口受理(核查申报材料)-河道处(当天分发)-承办人员(一般10个工作日,主要工作:现场勘查、拟定审查意见书)-水政科、总工室(一般4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核)-主管领导签发(时限:2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审批签 发)-打印-窗口取件 |
一般20个工作日 |
一般17个工作日 |
免费 |
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
提出申请 |
审查是 否受理
|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
更正或 补齐材料 |
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不须取得行政许可的
材料不全或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符合 条件
初审 风险① |
材料不全
须要补正
符合条件、提出意见
复审 风险② |
不同意的
说明理由
符合条件、提出意见
决定 |
组织听证 |
须听证的不同意的
说明理由
准予许可
公开 |
制作不予行政许可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②: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因业务不熟,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给申请人带来不便;因业务不熟,被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许可资格,影响他人的利益;违反工作程序,为了个人利益或者被申请人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造成不应许可的给予许可,应当许可的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水利部、湖南省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的规定。2、加强责任意识教育。3、按照《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及省市的相关要求,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