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水务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文章来源: 作者:言求实 时间:2017-03-26
序号 |
信息事项类别 |
信息事项名称 |
不予主动公开的法律依据 |
1 |
水事纠纷不予主动公开信息 |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边界水事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 |
2 |
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以及相关的统计资料及报表 |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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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转业安置政策和分配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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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免考察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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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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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录用干部考试的试题、试卷、备份卷和答案,干部出国进修考试的试题、试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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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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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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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务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包括财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
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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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执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
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它监管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执法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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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内部管理资料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
包括涉密文件、密码电报;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内部统计数据;单位人员非工作联系方式;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研究中尚未实施的事务;行政复议、法律诉讼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
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研究课题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